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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手机版app,中欧(中国)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时间: 2024-11-11 10:52      点击:

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及时、妥善处理教学事故,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在教学运行过程中发生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事件。

第二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应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及时补救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教学事故界定


第三条根据教学事故的发生原因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I级(重大教学事故)、II级(严重教学事故)和III级(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条教学事故依据《中欧手机版app,中欧(中国)教学事故界定标准》(附表1)进行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五条教务处对全校教学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发生的教学事故进行认定。

第六条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一)受理

教学事故发现人或知情人可通过电话、口述、书面、网络等快捷方式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向教务处报告或举报,教务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将教学事故情况调查通知以书面形式发放给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开展调查。

(二)调查、取证

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负责调查教学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评估该事故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督促责任人如实填写《中欧手机版app,中欧(中国)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决定表》(附表2),提供有关事实、证明材料,并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把调查情况报教务处。对涉及意识形态、师德失范的行为或事件,通报学校相关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认定

1.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将调查材料提交至教学事故认定工作组。教学事故认定工作组由教务处处长担任组长,成员由教评中心和教务处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参加。

2.III级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工作组认定。I级、II级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工作组提出初步意见,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认定。教学事故认定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事故责任人和所在单位。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发生III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事故未造成明显影响或后果,且事故责任人认错态度好的,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负责人责令其检查并批评教育。

(二)事故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或责任人拒不承认错误的,给予学院(部)内通报批评。

第九条发生II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事故责任人认错态度好,且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和补救工作的,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负责人责令其检查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二)事故责任人拒不承认错误,或虽然承认错误但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和补救工作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发生I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事故责任人认错态度好,且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和补救工作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事故责任人拒不承认错误,或虽然承认错误但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和补救工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调离教师队伍另行安排工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一学年内因发生教学事故受到处罚后,再次发生教学事故的,按照再次发生教学事故等级的处罚标准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年度绩效考核、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职级)评审、岗位聘用、干部选任等方面的处理,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教学事故处罚的全部程序完结后,教务处负责将相关的处罚决定材料移交人事处,由人事处负责装入事故责任人的业务档案。


第五章 教学事故申诉


第十四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及理由,逾期视为无异议。申诉人就同一教学事故只能提出一次申诉。事故责任人申诉在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期间,不影响对教学事故处罚的执行。

第十五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对认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分为维持、建议变更、建议撤销三类。作出“维持”复议决定的,书面通知申诉人;作出“建议变更”或“建议撤销”复议决定的,按照处理权限交相关部门重新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中欧手机版app,中欧(中国)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黑工商院发〔2018〕68号)废止。

附表:1.中欧手机版app,中欧(中国)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2.中欧手机版app,中欧(中国)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决定表

3.中欧手机版app,中欧(中国)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