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人才培养体系,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同时加强辅修专业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专业是指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仅限二年级),经批准修读的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专业类的普通本科专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专业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规定的学科门类下的专业类。
第四条辅修专业的开设和学位评定管理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负责。
第二章 辅修专业的设置
第五条各学院申请开设辅修专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专业已有四届及以上普通本科毕业生;
(二)师资及其他教学条件满足开展辅修专业教学要求;
(三)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对照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了科学的辅修专业培养方案。
第六条每年经学校审批同意开设的辅修专业及其招生计划,应予以公告。
第三章 课程设置与教学组织
第七条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含毕业论文或设计)总学分不得低于38学分,其中专业主干课程(含专业核心课和专业课)30学分左右,实践训练环节4学分,毕业论文(设计)4学分。教学及考核要求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
第八条学生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如辅修课程与其已通过的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经本人申请,辅修主办学院认定,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免修。
第九条辅修专业课程教学于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始实施。辅修学习开班人数不得少于30人,授课时间安排以假期(含双休日)和晚上为主。
第十条辅修专业教学组织、日常管理工作由开办学院负责。
第四章 辅修条件与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辅修的普通本科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身体健康,学有余力,主修专业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三)主修专业学费已缴清;
(四)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属于不同的本科专业类。
第十二条学生根据当年报名通知,向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提出申请,在校期间只能申请参加1个专业的辅修学习。
第十三条开办辅修专业的院(系)应根据教学条件及社会需求等因素确定招生计划,并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查。确定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五章 辅修注册与收费
第十四条参加辅修的学生按年度缴纳辅修费用后,到开办学院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辅修学习的学费按每学分100元缴纳。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因本人原因,中途退出或未能完成所修学分,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章 辅修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应在其主修专业学制四年内完成全部辅修课程,辅修专业学习不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其辅修学习资格即予终止:
(一)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留级的;
(二)因主修专业延长学习时间等学籍异动导致毕业时间推迟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恢复学籍)后,辅修专业停办的;
(四)辅修专业毕业论文答辩不通过的;
(五)辅修课程补考未通过的;
(六)学生不参加辅修课程学习达到课程学时1/3的;
(七)学生主动要求退出的。
第十八条学生放弃或被取消辅修学习的,由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报学校备案。已取得辅修课程学分转换为跨学院任选课或公共选修课学分,认定工作由学生主修专业所属学院组织,并报学校审核。
第十九条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须建立参加辅修学习学生档案,包括:
(一)辅修学生学习审核录取花名册;
(二)辅修学生学习成绩档案(包括课程考核原始成绩单及个人各学期辅修学习成绩总表);
(三)辅修专业及辅修资格审核汇总表。
第二十条当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的课程考试出现冲突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辅修考试时,学生须事先向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并经学院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生辅修课程(不含毕业论文或设计)初次考试不及格或初次考试申请缓考,可安排补考一次(补考不可缓考)。
第七章 辅修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四年)时间内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同时完成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或设计)且成绩均合格,经学校审核通过,颁发辅修证书,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证书不单独颁发,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注明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主修学制(四年)时间内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未获得学位证书,但同时完成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或设计)且成绩均合格,经学校审核,只颁发辅修证书,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主修学制(四年)时间内未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无论其是否修满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或设计),学校不颁发辅修证书,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欧手机版app,中欧(中国)学生攻读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黑工商院发〔2017〕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