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过程,是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动手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为了充分发挥实验教学在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实验教学管理,切实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验教学计划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实验教学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由教务处统筹管理、监督指导,各学院(部)、专业、实验中心(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教务处是本科实验教学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助学院(部)开展实验教学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起草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协调、监督、检查学校实验教学工作,组织重大实验教学改革,推广实验教学经验,汇总、上报实验教学数据;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实验教学条件建设,促进校内实验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对学校的实验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研究解决学校实验教学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学院(部)是实验教学工作的责任主体,在教务处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实验教学的全过程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审定本单位制订的各类实验教学文件,落实本单元实验教学任务,审查新开实验项目;检查本单位实验教学开展情况,监督实验教学质量;负责实验教学的安全管理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六条 专业和实验中心(室)是实验教学工作的实施主体,全面负责本单位开出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做好实验教学前的准备工作,制订本单位实验课程大纲和实验课程教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开展实验教材(指导书)的建设与选用;组织实验指导教师培训,进行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吸收教研科研新成果,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开发实验设备,更新实验教学内容,优化实验教学项目,不断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比例。
第三章 体系与内容
第七条 实验课程体系
根据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总体框架,构建由“非独立设置实验课程”“独立设置实验课程”两种类型课程组成的实验课程体系,各专业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开设相应实验课程。
各类型实验课程的设置原则、功能、作用如下:
(一)非独立设置实验课程:理论课程内包含的实验,不单独计算学分,旨在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的基本技能和方法。
(二)独立设置实验课程:作为一门课程开出的实验,单独计算学分,旨在培养学生基本实验思想、实验方法和综合应用能力。
第八条 实验教学内容
实验教学内容应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以能力培养为主线,遵循“产出导向”原则,有机融入课程思政、创新精神、实验室安全等教育元素,加强与科学研究、社会应用的联系。注重引入新技术,改造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技术方法,构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层层递进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
第九条 实验教学项目
实验教学项目是承载实验教学内容的基本单元,实验项目可按形式和内容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四种,其中演示性和验证性实验属常规实验。
(一)演示性实验:由教师操作,学生通过观看验证课堂所学理论知识,加深理解。
(二)验证性实验:由学生按照实验指导书要求,在教师指导下完成,通过实际操作加深对课堂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处理实验数据,撰写实验报告。
(三)综合性实验:由学生在已具备一定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某一门或几门课程的知识完成实验,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设计性实验:一般在常规和综合性实验训练之后开设,主要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及相关实验原理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自主实验能力。分为三种形式:(1)教师定题目和方案,学生自定实验步骤、自选(或自行设计、制作)仪器设备并独立完成;(2)教师定题目,学生自定整个实验方案,独立完成实验;(3)学生自定题目,并独立完成从查阅资料、拟定实验方案、实验的全过程。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订、修订与变更
实验课均须制定实验教学大纲,要根据实验教学改革成果和实验技术水平的发展不断完善实验教学大纲,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实验教学大纲一般由课程主讲教师制订,在教学计划制订后一个月内交学院(部)审核汇总,上交至教务处进行汇编。实验教学大纲的修订应配合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的修订进行,一般每两年修订一次,每四年全面修订一次。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若确需变更实验项目或内容的,由实验指导教师以书面方式说明原因,提出申请,经学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审批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书的选用与建设
实验课应有实验指导书或讲义,制作或选用必要的图纸、软件或影像资料等。实验指导书要适合专业学生的学习要求,注意由简到繁、由低到高,有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选用或编写应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应对每项实验的名称、内容、学时、实验设备、实验方法、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实验结果等做出明确规定。选用、改编或自编的实验教材,需按学校的教材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使用。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研究
鼓励开展实验教学相关的研究活动,更新实验内容和项目,改革教学方法,改进实验装置,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水平。逐步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安排
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下达实验教学任务书,各学院(部)组织专业按照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实验指导教师,编排实验课表,填写教学日历,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等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课程的开展
实验课程的开展应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对新增或更改的实验项目,实验指导教师须先试做该项目,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变更(参见第五条)。在组织实验教学时,须保证学生能够充分使用仪器设备。因实验室容量和仪器设备数量限制,不能以建制班上课的,应实行分组教学,确保学生能够按质按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实验课程的考核
实验课程的考核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其中独立设置实验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应在该实验课程结束时安排实验操作考试。无故不参加实验超过计划学时数1/3或不交实验报告超过实验项目数1/3的学生,视为实验考核不合格。
第十六条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
学校实行实验教学督导制度,对实验教学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指导,为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七条实验教学制度建设与文件管理
各学院(部)可根据学校教学管理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本院(部)实验教学管理的情况和特点,制订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范。
实验课程授课教师要及时做好实验教学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日历、实验教案、实验项目开出情况记录、实验项目变更申请、学生实验报告、考核记录(含成绩单)等。各学院(部)要做好所开设课程的实验教学文件的存档工作。
第十八条实验安全管理
实验中心(室)对实验课程相关教学项目开展立项前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落实风险点安全监管责任,制定安全风险防护与应急处置措施。定期对各实验课程相关实验教学项目所涉及的人员、设备、物料、实验工艺和实验环境进行安全自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原则上所有实验课程的第一学时应安排实验安全教育。
第五章 质量与保障
第十九条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一)教师或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可作为实验指导教师。初次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讲,经教学副院长、教研室主任、课程主讲教师认可后方可进行实验指导。
(二)实验前,实验指导教师应向学生布置预习任务。要求学生在实验前,以适当形式学习实验安全、实验守则等实验室规章制度。实验技术人员应做好消耗材料和元器件的准备,确保实验仪器设备和安全设施完好。
(三)实验开始时,向学生简明讲述本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遇紧急情况时的处理办法等,并注意抽查学生的预习情况。
(四)实验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岗,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关注学生的实验情况,随时回答学生提问,积极引导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着重培养学生独立操作能力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实验完成后,实验指导教师填写《实验室使用记录本》,做好考勤记录,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评定实验成绩。实验技术人员对仪器设备、实验室安全及卫生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后续实验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对学生的要求
(一)实验前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了解实验的基本原理、内容和安全要求,对于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要事先设计实验方案。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
(二)进入实验室,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实验指导教师,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实验教学秩序。
(三)实验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操作,仔细观察,实事求是地做好原始记录,作为撰写实验报告的主要依据。对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工具者,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严防事故,确保实验安全,造成事故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实验完成后,归还仪器、工具,清理实验场地,经实验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五)课后独立完成实验报告,不得抄袭或臆造。实验报告一般应包括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步骤、实验数据、结果分析等内容,要求格式规范、图表清晰、字迹工整、数据齐全、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并按相关规定及时提交。
第二十一条持续改进
学院(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和教学质量监控,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检查,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纳入学校教学质量监控范畴,教务处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检查各学院(部)的实验教学质量,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实验内容的更新、实验项目的开出、实验过程材料的存档、开放实验室制度的实施等方面进行检查,并针对实验教学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经费管理
学校设立实验教学经费用于购买实验教学过程中产生的消耗性材料(试件、元器件等),支付实验仪器设备的小额维修费等。具体划拨标准、管理与使用按学校教学经费使用及审批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欧手机版app,中欧(中国)实验教学管理办法》(黑工商院发〔2017〕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