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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手机版app,中欧(中国)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22年修订)
时间: 2022-08-18 14:14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中有关条款,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按照教学计划规定进行的各门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考试、考查,以及按照国家要求进行的外语、计算机和各类证书考试等。

第三条 对考生违反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的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依据本办法实施。学校教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考试违规及纪律处分种类

第四条 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类: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第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若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应当立即终止其该门课程考试,清出考场,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其成绩记载为“违纪”或“作弊”。考试违规者不得参加期末考试的补考,只允许参加课程重修考试。

第六条 考试违规纪律处分依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考试用具(不涉及传递考试内容);

(四)使用规定以外的草稿纸;

(五)在考试过程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仍继续答题;

(二)在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三)未经考务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交卷后不按规定离开考场、交卷退出考场后又返回考场;

(四)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卷,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以及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

(五)在试卷上涂写与考试无关、不文明内容;

(六)不带规定的考试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强行参加考试,不按规定将考试证件放在指定位置或不接受检查;

(七)不按考场指令或考务人员要求随意摆放试卷或答题纸;

(八)已超过考试入场规定时间(30分钟)仍强行进入考场;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又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二)提前将与考试有关内容写在身体隐蔽之处或自带物品上面,或者把与考试有关内容写在在课桌、附近墙壁上面;

(三)携带手机、非考试允许的计算器等具有计算、信息发送、接收、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六)开卷考试互借学习笔记、书籍及其它与考试相关材料;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私自带出考场;

(八)其他认定属于本条作弊行为,或因考试再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二)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答卷答案雷同;

(三)已构成考试作弊,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务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

(四)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查看与考试相关的资料、与他人交流考试内容、使用手机等各种具有信息发送、接收、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传送考试内容;

(五)在试卷、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六)传、接带有答案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

(七)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或考试成绩;

(八)其他认定属于本条作弊行为,或在考试中再次作弊。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降级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二)组织作弊;

(三)盗取试题、答案,或有偿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

(四)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

(五)因考试违规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在考试中再次作弊。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考务人员发现考生存在违规现象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考生违纪或作弊的材料、用品、工具等应予暂扣,并由监考或相关人员做好违规取证和记录工作。对暂扣的考生用品要填写收据,并明确告知考生违规的内容。

(二)如实填写《考试违规行为确认登记表》(简称:违规登记表),详实记录学生违规的事实。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或以上监考教师签字确认。

(三)考务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事实的内容,并要求违规考生在违规登记表上签字,拒绝签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应当由2名或以上考务人员写明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及评卷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考试违规现象,由教务处负责调查(至少2人),在违规事实清楚、违规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根据违规性质,给出纪律处分意见,由学生工作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给予降级处理或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级考试要依据上级机关和本办法中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严格按照司法程序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因考试违规而受处分的,学生工作部门应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及时将《学生处分登记表》送达被处分人。

第十七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欧手机版app,中欧(中国)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欧手机版app,中欧(中国)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黑工院发〔2015〕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