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中有关学生处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三条 学院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参加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带头组织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侵害他人身心健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造谣、诋毁他人名誉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殴打他人或互殴致他人受到伤害的,视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六)在争执或斗殴中亮出凶器的,给予记过处分;
(七)持械打人的,视其行为的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未伤害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他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对于聚众群殴的,视其行为的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的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斗殴造成伤害或损失的,除受到处分外,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第六条 对旷课、替课(双方)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7-12学时,警告;
(二)学期内旷课13-24学时,严重警告;
(三)学期内旷课25-36学时,记过;
(四)学期内旷课37-60学时,留校察看;
(五)学期内旷课80学时以上,开除学籍;
(六)替课,严重警告处分;
(七)替课两次以上,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学生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课堂教学之外的教育教学活动,视为旷课行为,根据活动时间折合成相应学时,按第六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相应活动计算学时方法如下:
(一)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军训、运动会等重大活动,根据活动时间,以45分钟1学时计算;
(二)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公益劳动或私自离开实践现场,根据活动时间,以45分钟1学时计算;
(三)无故不参加早自习,每次按1学时计算;
(四)无故不参加晚自习,每次按3学时计算。
第八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和学术造假的学生,参照《中欧手机版app,中欧(中国)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对组织或参与赌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组织、聚众或多次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学生,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公安、保卫部门认定有盗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三)盗窃公私财物,经有关部门作价,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200至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帮助他人销赃的,不知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知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盗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吸毒、贩毒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看淫秽书刊、录像或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吸毒、贩毒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对扰乱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道路、休闲区域、建筑物内,进行球类、溜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校内饲养、遛放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散发宣传品、促销商品,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教学科研、办公及休息等场所高声喧哗、嬉戏打闹;使用扩音设备喊话、播放音乐;练习、演奏管乐、打击乐器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五)在建筑物、非公共张贴区域张贴、喷涂启事、广告、传单,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六)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晚归,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夜不归寝,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冒名顶替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从寝室跳窗户外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尚不够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引起火险的或破坏宿舍消防设施,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电热杯、电褥子、热得快、电熨板、酒精锅等违禁电器(物品)的,除没收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从学生宿舍向外抛掷物品,危害他人安全和生活环境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经营性活动,不听规劝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诈骗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进行非法串联,传播不健康甚至有害信息、登陆非法网站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言论、文章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学院学生勤工俭学管理规定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学生处批准,在校内进行经营性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散发、张贴各种广告及做各种商业代理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学院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无照非法经营活动和经纪人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管理
第十七条 记过以下处分,由系审查,经系主管领导批准,报学生处审查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审查;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会议或由院长授权、委托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开会研究决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工作人员及时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并通知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学院从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不再承担任何责任,限一周内办完手续并离校,如学生对开除学籍处分提出申诉,按申诉程序办理,在申诉期内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中欧手机版app,中欧(中国)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欧手机版app,中欧(中国)全日制本科生,对非全日制继续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