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中有关学生奖励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学生奖励包括各类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
第二章 学生奖励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四条 获得各类奖助学金及学生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奋发向上;
(二)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能很好的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优良;
(四)爱护学校荣誉,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较强的集体观念;
(五)坚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军事训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年度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一)未注册学籍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降级不满一学年的;
(四)受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第二节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
第六条 学生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发放、管理按照《中欧手机版app,中欧(中国)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中欧手机版app,中欧(中国)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下一年度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受纪律处分者;
(三)将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请客吃饭、高档消费者。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发放、管理按照《中欧手机版app,中欧(中国)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下一年度评选国家助学金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受纪律处分者;
(三)将国家助学金用于吸烟、请客或购买超出其消费能力的化妆品、通讯工具、名牌服装等物品者;
(四)恶意拖欠学费、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者。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发放、管理按照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施行。
第三节 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
第十二条 我院学生先进个人是指三好学生、学习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文体活动先进个人和优秀毕业生。先进集体是指优良学风班。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评定标准
(一)学年内无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二)学年内无补考;
(三)学年内综合素质测评和学习成绩均排在本班级前20%;
(四)学年内综合素质测评中德育、体育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第十四条 学习标兵评定标准
(一)学年内无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二)学年内无补考;
(三)学年内学习成绩专业第一名。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标准
(一)学年内无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二)学年内无补考;
(三)学年内综合素质测评和学习成绩均排在本班级前50%;
(四)工作业绩突出,热心为同学服务,群众基础良好,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号召力。
第十六条 文体活动先进个人评定标准
(一)学年内无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二)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三)在校园文化、体育活动等方面以及重大比赛中,积极组织参与,取得突出成绩。
第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评定标准
(一)大学期间学习努力刻苦,成绩优异,无补考,连续两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和学习成绩均排在班级前30%;
(二)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所负责的工作中尽职尽责、任劳任怨,成绩显著;
(三)获得两次以上院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优良学风班评定标准
(一)班级积极开展各种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出勤率高,效果好;班级中思想积极上进、要求进步的同学多;
(二)班级同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系融洽;诚实谦虚,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公共道德;
(三)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行为;能认真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同不良行为做斗争;
(四)班级同学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好,班级学风严谨,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全班学年(分两学期统计)期末考试(含考查课)不及格率低于1/3,无学生因学习态度不端正或学业成绩不合格而留级、退学;
(五)班级同学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
(六)班级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班级同学自觉锻炼身体,具有良好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达到《大学生体育健康标准》;
(七)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有健全有效的班级制度;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在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九条 评选程序
先进个人由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推荐,各系依照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评审,并将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批准。先进集体由班级在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向系提出申请,系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择优推荐报学生处审核后,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批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欧手机版app,中欧(中国)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